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教育部决定于2022年组织实施“全国职业教育培训”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项目立项承办单位
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培训”示范项目设立了培训团队培训、教师培训和校长(秘书)培训三大类8个项目的24个子项目。经申请和专家评审,确定了43个培训单元(名单见附件1)。
(1) 培训团队培训。设立三个项目:培训经理培训、公共基础课程培训师团队培训和专业课程培训师团队培训,由北京师范大学等8个单位承担。
(2) 教师培训。设立四个项目:专业带头人教师高级培训、紧缺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公共基础课教师示范培训,由北京大学等30家单位承担。
(3) 校长(秘书)培训。设立校长进修项目,由天津大学等五个单位承担。
2、 实施步骤
(1) 完成项目进度安排(5月14日前)。各培训承办单位应完善项目培训方案,由《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国家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培训办公室)审核批准,报教育部(教师工作部)备案,并发布在国家职业教育教师数字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网址:https://study.tcc.edu.cn/)完成排班并发布培训计划。
(2) 确定培训候选人(5月16日之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配额分配表(见附件2)发放培训指标和网上报名卡。在检查和完善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参训教师个人信息后,相关高校应组织教师登录学习平台进行注册。未进入管理系统且信息不完整的教师不能参加注册。
(3) 组织资格考试(5月18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单位)通过学习平台进行学籍资格审查,及时反馈结果,调整补充人员。
(4) 5月18日前下发开班通知单。培训单位统一在学习平台上发布开放通知,省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高校自行登录查看,并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培训。
(5) 开展培训(5月22日至10月底)。培训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严格落实制度、人员、资金、后勤等方面的保障,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培训的安全顺利,取得实效。
(6) 学生评价教学。项目培训结束前一天,培训单位将集中组织学生匿名进行教学评估,并通过平台参与满意度调查。国家培训办公室将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参与机构的满意度进行抽查。
3、 相关要求
(1) 合理确定候选人。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高校应结合本地教师结构和产教深度融合领域相关专业,合理配置培训指标。从推荐候选人开始,提前做好计划,并在回到岗位后考虑参与者的示范和领导作用。特别是对于教师培训经理的高级培训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的培训项目,有必要确保受训人员有意愿和能力将培训结果辐射到区域内的相关教师培训单位。
(2) 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组织2022年全国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教秘函[2022]10号)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课程师资培训项目应涉及业内优质企业,充分利用培训基地,对接新技术、新职业场景,设计实践能力培训模块。要在2019冠状病毒疾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制定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模式,充分利用虚拟仿真培训基地、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学校在线培训资源。如果2022年9月1日之前仍难以开展线下培训,应及时转入在线培训,确保同等质量和效果。培训表现将是明年项目申请资格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3) 加强资金监管。培训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培训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国家培训计划”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商函[2016]699号),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培训资金的充分、良好使用。在线培训可按照50人以下(含50人)同步在线培训不超过60元/人/课时、50人以上同步在线培训不超过3000元/课时、异步在线培训不超过6元/人/课时的标准实施。各培训单位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培训工作的影响,调整项目预算,并于2022年5月9日前向国家培训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4) 确保培训效果。培训承办单位应当对受训人员的培训参与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案例,并在培训期间向国家培训办公室提交至少两次宣传简报。培训结束后,应形成完整的数字培训包并进行评审,其中60%以上的课程资源为视频资源。培训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源转移到指定的学习平台,并负责学习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4、 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吴慧明、孙晓虎,010-660970866097715;电子邮件:fzc@moe.edu.cn
国家培训办公室:孟金梅、李新发,022-28112893、88289040;电子邮件:zzgp07@126.com;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邮编:300222。
附件:1。2022年“职业教育国家培训”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名单
2、2022年“职业教育国家培训”示范项目区域配额分配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