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是近年来教育界十分关注的话题。《职业教育法》在26年后首次修订。哪些新内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
新内涵:更科学的表述,体现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
新法律中有许多新的表述。公众讨论最多的是将旧版本中“普通职业教育分流”的提法改为“在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因地制宜地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一些媒体和公众将其解读为取消初中毕业后的“职业和普通分流”,该话题一度被推上热门搜索。
“这实际上是误读。”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吉说,“新表述是对义务教育后普通职业分类发展的更科学、更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优质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子亟说:“因地制宜”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不同地区普通职业教育的比重应有差异。各地区可以根据地区社会发展程度、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协调发展是指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种教育的高低没有区别,只有办学模式在整合和教育方式上的差异。义务教育后实施“普通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绝不是要废除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观念,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根本转变。重点是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和成功的渠道。"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表述变化是,原《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的目的表述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新版本表述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这一概念的重大突破清楚地向社会传达了“同等重要”的含义。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怀,说:“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定位为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是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计划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规定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技能型人才;并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应当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就业、职业发展等机会。"
新空间: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有法律依据
公众关注“职通分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上升渠道不畅。同时,高职学生的上升渠道也非常有限。多年来,职业教育界一直在呼吁开辟上升通道,真正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搭建一座“立交桥”。
“新法对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适应性和适应性做出了规定。新法要求将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具有坚实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的学生,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提高认识,使职业教育真正成为一种有就业能力、有优势、有渠道发展教育类型的教育。”陈子亟说。
陈子亟说:“新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关专业应当招收和培养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有关的学生;实施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的比例,或者对专业采取分科考试的办法从职业学校招收毕业生。"
这意味着中职生和“本科生”之间有一个渠道。中等职业学校已不再是低水平的“兼职教育”,真正成为“为不同人才提供多种可能性”的摇篮。
职业教育部2022年的优先事项之一是促进本科教育。《关于2021促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
“除了在本科层次上设置职业学校外,新法还在两个方面预留了探索空间:一是在普通高校开设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开设本科职业教育专业。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学生在职业学校不仅可以在专科学校学习,还可以上本科,这从法律层面上打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渠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为学生上大学开辟了一条鸿沟,这将大大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陈子亟说。
新保障: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顽疾的法律形式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和深水区,一些影响职业发展的硬骨头无法绕过。此次修订直接面对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顽疾,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陈子亟说。
陈子亟所谓的硬骨头之一是管理体制。此前,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业培训,很难推动许多任务的实施,以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新法律规定,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协调机制,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一些行业专家认为,新法解决了最大的问题。
除了管理制度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保障是资金投入。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的运行成本大约是普通教育的三倍。据了解,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超过高等教育总量的一半,但直接财政投入仅占20%左右。
新法明确了重点支持和地方重点的投资机制。
政府应当按照省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足额拨付经费,满足当地职业教育的需要,鼓励学生按照省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开办职业教育陈子亟说。
新法还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同时,还要求深入参与产学研一体化和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
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然而,长期以来,产业与教育之间缺乏融合,学校与企业之间缺乏深度合作,这既是一个痛点,也是一个阻碍点。
“新的法律使用了9个‘鼓励’、23个‘应该’和4个‘必须’,这进一步定义了许多措施,因此企业从法律层面参与并不困难,也没有什么好处。”陈子亟说。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如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
这意味着政府支持社会力量组织职业教育。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等社会团体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培育与供需相匹配的产学研一体化服务机构。
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党组书记、理事长方乃春表示:“这有效地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多元化、跨境化特征。我相信这将更好地促进政府与各方资源的整合,朝着同一方向努力,开创新局面。”(本报记者李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