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计〔1998〕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荆门、十堰职业大学更名为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和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的函》「鄂政函[1 997]1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荆门职业大学、十堰职业大学分别更名为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和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望加强对两校的领导管理,针对两校尤其是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的升学条件尚有明显差距的现状,努力充实改善升学条件,争取在二年左右的时间里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指导和促使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切实办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