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位制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本科职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学士学位按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保持一致。但在学士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标准方面,要强化职业教育和教育的特色,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完善职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促进职业本科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了高职本科学位授权授予的政策依据和工作范围,对高职本科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权限、基本申请条件、授予方式、基本程序、授予标准、授予类型、授予方式等提出了要求,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在实施方面,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学士学位进行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办法》;在证书效力方面,两者价值相等,在就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开考试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意见》要求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系统)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总体指导和质量监督;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学士学位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实施学士学位授予,确保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不断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