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体字(1995)14号制订《甲、乙级测绘资历证书分级标准》;2000年8月2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管字[2000]10号修订为《测绘资历证书分级标准》;2004年2月16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4]5号修订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1、本标准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治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根据。
2、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3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1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非凡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含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体系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非凡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殊决定。
3、凡获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广面广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体系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广面广内的3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广面广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广面广内的2项业务。
4、职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广面广和相应的职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5、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现实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7、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地理信息体系工程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格和优良的社会信誉。
2、单位职工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现拥有的仪器设备相符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体系工程、海洋测绘等5项专业甲级标准中的两项以上标准。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系统认证;测绘成果及材料档案治理达到国家标准。
5、固定资产规模不少于500万元,测绘生产才能不少于500万元。
6、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才能。
7、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严重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秀。